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中物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332号
原告:新中物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2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中物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中物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