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莱芜市天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天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202民初1336号
原告:莱芜市天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洼。
被告: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21层。
原告莱芜市天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来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