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江民二初字第1326-2号
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园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夏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伟 锋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卜 凌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