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03民初3463号
原告: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德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796765251L。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西胜利路中段。
被告: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种场院内。
原告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并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