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03民初1553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绛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绛县。
被告:**,女,200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绛县。
法定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绛县。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西胜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介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