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

991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991号
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区。
被告: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路。
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