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谢风岚诉被告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2739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湖区姚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