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伟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02执157号
申请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914112001747961331。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91411222796765251L。住所地三门峡西胜利中段。
法定代表人蔡德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202民初4374号、(2018)豫1202执恢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