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02执158号之三
申请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914112001747961331。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余永强,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91411222796765251L。住所地三门峡西胜利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滨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余永强、中恒兴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202民初5436号、(2018)豫1202执恢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