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能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敬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