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81执85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一初字第01268号法律文书,于2016062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昌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