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81执174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