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诉丁云要(跃)、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巢执字0020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丁云要(跃)、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0元(不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0元,剩余20000元。因被执行人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巢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