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81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已生效(2014)巢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44800元(含利息)元,诉讼费7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成
审判员付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