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81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已生效(2014)巢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丁云要、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44800元(含利息)元,诉讼费7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成
审判员付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