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长空调家电有限公司

上海东长空调家电有限公司与上海邦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崇执字第25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长空调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邦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XXX号XXX幢XXX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长空调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邦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1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按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