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长空调家电有限公司

***与上海东长空调家电有限公司、上海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214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臧清源,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长空调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东长空调家电有限公司、上海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