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403执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810727684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商丘义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宜兴路六和小区3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5BP84H。
法定代表人:孙义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义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做出的(2019)豫1403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为被告商丘义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979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被告商丘义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我院于2020年4月10日、30日、5月25日、7月10日、22日、8月10日、17日经网上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1.2020年4月28日通过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名下在***和景城名下有房产,经核实线索属实。我院于2020年8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市××区颐和景城1-1406(房产证:无,查封期限为:2020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五、2020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2019年8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403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