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204执195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且已生效的韶浈劳人仲案字﹝2021﹞128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37275.86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划拨37275.86元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划拨被执行人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费459元,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案执行完毕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