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03执2021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茂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志强、李烈,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思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
被执行人:韶关华润工艺丝花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
关于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思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韶关华润工艺丝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韶关市思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韶关华润工艺丝花有限公司应向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6961.3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46961.38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返还保证金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韶关市思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韶关华润工艺丝花有限公司负担31375.6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若干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韶关市思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韶关市武江区的工业用地地块,因该地块设有抵押现正由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本案已参与分配。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江婷
审判员 成燕萍
审判员 李智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骆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