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4民初2752号
原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侨达大厦商住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罗鸿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钢全,广东南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东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