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04民初2303号
原告: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3号201-2。
法定代表人:谢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浩斌,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桥达大厦商住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罗鸿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钢全,广东南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浩斌,被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钢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余款76937.46元(未含质保金6129.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付利息(自2020年10月27日起计至被告清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53%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26日止为2512.02元);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就荷花园酒店升级改造迎宾楼项目地毯事宜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其内容约定:就别墅2、3、5、7、8、9、10栋提供系列地毯;合同金额为203111元;安装完成付至97%,余3%作为质保金12个月付清;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从逾期第10天起,比照逾期还贷利率的2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分两次各支付货款金额为81244.4元及40000元。后案涉项目工程竣工。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提交了案涉项目的结算与被告,其内容为:结算金额为204311.2元,未付尾款为76937.46元,未付质保金为6129.34元等。及于同年10月17日,原、被告与业主方办理了验收手续。由于被告就合同项下余款一直未付,致原告利益严重受损,故原告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
被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双方合同6.6条约定,被告收到本项目发包人收到本合同相对应的工程款后,被告才能支付货款,如被告方延期收到相关工程款,即可延期支付相关货款,本案中被告未收到工程款。二,被告方只有在收到发包人相对应的工程款之后才能支付货款给原告,而现被告并未收到工程款,故被告不存在延期支付的情形,故原告方请求被告支付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结算资料,是原告单方结算的材料,结算数额没有经过被告方核实,故该结算资料不能作为确定涉案货款的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被告承包到韶关市酒店升级改造工程项目。2019年10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双方就韶关市酒店升级改造迎宾楼项目地毯采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一份《材料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了合同标的物、规格、数量、价格,其中别墅2、3、5栋,数量898.5㎡,单价198元,含税金额177903元,别墅7、8、9、10栋,数量137㎡,单价184元,含税金额25208元,合计金额为203111元。第六条货款的结算、支付约定:1、合同签订后3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即¥81244.4元的定金。2、余款出货前付至90%后开始供货,安装完成后付至97%,余3%作为质保金12个月付清。3、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对应的税率13%,发票备注栏中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地址。乙方收到款项后15天内向甲方开具合法且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栏中必须注明该项目名称广东省韶关市酒店升级改造工程,并将发票及甲方签认的送货单(盖乙方发票章或业务章)等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下期货款,由此引起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4、货款的支付:转账。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账户信息附后,乙方如需变更账号,需提前3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5、本合同所含标的物的价格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定前,款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时即暂停支付,如建设单位及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定的价格低于本合同价格,则按审定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6、以上款项只有甲方收到本项目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的本合同标的物相对应的工程款后,乙方才能按照上述条款支付,如甲方未收到相应款项时,甲方可延期支付并不承担延期支付违约责任。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第2点约定:“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的,从逾期第10天起,甲方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2倍,按欠付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地毯,被告于2020年1月7日、5月20日分别向原告支付款项81244元、40000元,计121244元。原告安装完成后,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一、结算总金额204311.2元,二、已付定金81244.4元(2020年1月7日到账),三、已付进度款40000元(2020年5月20日到账)。四、未付尾款76937.86元,五、未付质保金6129.34元(质保金2021年10月17日到期)。该结算单附件1结算内容,载明:别墅2、3、5栋,数量908㎡,单价198元,含税金额179784元,别墅7、8、9、10栋,数量133.3㎡,单价184元,含税金额2457.2元,合计金额为204311.2元。同年10月17日,原告、被告及韶关市酒店三方在原告提供的《荷花园酒店别墅区现场地毯实际安装数量表》上签名确认:荷花园酒店2、3、5栋别墅安装地毯面积908㎡,7、8、9、10栋别墅安装地毯133.3㎡。
另查明,2018年4月,被告与韶关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韶关市酒店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合同总价3800多万元。施工期180天。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该合同内容合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签订合同后,按约定向被告提供安装好地毯后,原、被告及韶关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在原告提供的《荷花园酒店别墅区现场地毯实际安装数量表》上签名确认:荷花园酒店2、3、5栋别墅安装地毯面积908㎡,7、8、9、10栋别墅安装地毯133.3㎡。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单价及上述签名确认的安装地毯数量,原告提供的地毯合计金额为204311.2元。被告已支付计121244,余3%即6129.34元作为质保金12个月付清,未付尾款为76937.86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76937.86元,符合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原告的此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第十条约定,且利率未起过双方约定标准,故本院依法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第6.6条“以上款项只有甲方收到本项目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的本合同标的物相对应的工程款后,乙方才能按照上述条款支付,如甲方未收到相应款项时,甲方可延期支付并不承担延期支付违约责任。”约定,由于被告尚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本合同标的物相对应的工程款,故其可延期支付的抗辩,由于原告、被告及韶关市酒店三方在2020年10月17日已签名确认原告提供安装好荷花园酒店别墅区现场地毯实际安装数量,被告就应合理期限内申请发包人支付此款项,但被告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在合理期限内申请了此款的支付;同时双方合同第6.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3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即¥81244.4元的定金。”第6.2条约定:“余款出货前付至90%后开始供货,安装完成后付至97%,余3%作为质保金12个月付清。”故被告以此所附条件未成就为由延期付款,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76937.46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5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清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3元,由被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方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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