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522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曲***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矮石路源河汇景首层6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50721658L。
法定代表人:廖湘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运财,广东天行健(曲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侨达大厦商住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5764607395。
法定代表人:罗鸿鹏。
原告韶关市曲***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08元,由原告韶关市曲***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善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宋彩荣
书 记 员 李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