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4民初230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3号201室(部位:2)。
法定代表人:谢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浩斌,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侨达大厦商住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罗鸿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钢全,广东南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韶关市荷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沙湖路。
法定代表人:曾玉梅。
原告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韶关市荷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广州市五千年地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天成
人民陪审员  梁 芳
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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