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11民初2191号
原告:邹惠,女,汉族,1953年6月19日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女,汉族,1980年6月***日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女,汉族,***年10月13日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2月1日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岳科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8号。
负责人:*加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宏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西段附属医院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北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唐訾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制科科长。
原告与被告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于2018年6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提起反诉,于2018年6月26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惠、***、***撤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原告邹惠、***、***负担。准许被告**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