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党彦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326民初2582号
原告:平邑县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兴水西路南,西环路东,示范小区商住1号楼2-02。组织机构代码3104520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回族,居民,住平邑县公园路莲花园北区。
原告平邑县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彦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邑县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党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邑县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97199元;2、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协商订立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装修被告位于费县蓝色港湾小区的沿街商铺。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7199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予支持。
被告党彦平辩称,装修款是事实,同意归还,但是现在没钱。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装修被告位于费县蓝色港湾小区的沿街商铺,工程期限45天,开工日期2016年9月3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18日,工程总造价为260000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7199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8年4月9日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该工程减项42778元、增项94327元,共计311549元及结算后尚欠原告97199元,均予以认可。案经调解,本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依约履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党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邑县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199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被告党彦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