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576无锡千纳辰物流有限公司与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6民初6576号
原告:无锡千纳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8WHQX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梅泾村成达物流2区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1395532K,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瑞路5号。
负责人:陈果。
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6058930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贺超兵。
原告无锡千纳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纳辰公司)诉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贺传媒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千纳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大贺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纳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支付运费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大贺传媒公司对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根据2018年8月9日所签运输合同,千纳辰公司为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运输货物,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未支付运费36000元。大贺传媒公司为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
被告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大贺传媒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9日,千纳辰公司与大贺传媒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主要内容:千纳辰公司为承运人,大贺传媒公司为托运人;千纳辰公司按大贺传媒公司提供的详细地址送货上楼,确保全国客户确认签收货品无误;运输费为36000元。2018年8月31日,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虽然大贺传媒公司与无锡天艺印刷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合同,但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与无锡天艺印刷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实际合同关系。千纳辰公司按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指示自无锡天艺印刷有限公司收货后再运输至各地,由千纳辰公司业务经理赵聪签收收货明细。2018年9月28日,本院受理无锡天艺印刷有限公司诉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向无锡天艺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744元。千纳辰公司已开具36000元的运输费发票,但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至今未付运费。
上述事实,由运输合同、情况说明、交货明细、微信对话截屏打印件、发票、(2018)苏0206民初5809号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千纳辰公司与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欠运费36000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大贺传媒公司作为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大贺传媒北京分公司的上述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千纳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70元,由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