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720号
原告: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院**楼****12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99193876C。
法定代表人:段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大伟,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20795818K。
法定代表人:李清政,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代码91110116089699013J。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代码91320100726058930L。
法定代表人:贺超兵,董事长。
原告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立案后,按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永刚
人民陪审员  王正祝
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