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218号
原告: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廖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羚,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贺超兵。
原告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8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本院给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员 陶道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