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18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18号
原告: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廖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羚,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贺超兵。
原告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郝莉坤
审判员  董岩松
审判员  王方方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 薇
书记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