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53号
原告:杭州凌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
法定代表人:张清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薪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贺超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凌立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凌立公司)与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本院受理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已没有管辖权,该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苏0105民初4843号之二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7日,原告凌立公司以其债权已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凌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毓敏
审判员 徐岩岩
审判员 陈宏军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彭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