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9985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5101B,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2001、2201、2203、2301、2302、2303室。
负责人:王辉,公民身份号码XX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操、赵海玉,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6058930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贺超兵。
本院在审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志慧
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