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与某某、某某、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大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5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玉兰路**。
负责人:张文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来财,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经济开发区新港恒飞路**。
法定代表人:贺超利。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与大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0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已受偿6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不动产正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发出参与函;被执行人大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位于南京市市建邺区××不动产正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发出参与函,被执行人大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7500000股票,因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且已进入破产程序,故该股票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0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李新庄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