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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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0175号
原告:重庆廉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66号银海北极星1幢4-商业2B区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35HK01。
法定代表人:汤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交大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磨子桥街口新世纪花园5层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372591。
法定代表人:赵有谋,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廉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交大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廉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廉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廉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贺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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