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14640号
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3,450元,由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利民
审 判 员 刘 姗
人民陪审员 李沪香
书 记 员 汤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