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民辖终59号
上诉人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皖能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安徽皖能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讼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返还其资金3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案涉《专项资金管理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皖能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即为合同履行地。且本案涉诉标的额已达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晓云
审判员 潘少华
审判员 谷 莹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