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执复25号
复议申请人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扣划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本案扣划账户的存款系市政府为妥善解决君和皇家花园项目后续工程建设问题,通过协调争取到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益民公司负责承接并封闭运营该项目后续建设,阜阳市房产局监管。方正公司作为该项目后续扫尾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施工合同均在专题会议纪要之前签订,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益民公司已从专用账户中分5笔支付给方正公司107万元,剩余工程款仍应从该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方正公司。益民公司复议称“案涉该公司代管款项不属于君和公司,方正公司无权获取案涉款项”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执行法院从该专用账户扣划款项并无不当,且益民公司也认可该账户所有的付款项目均为“代皖能置业付工程款”;至于益民公司复议称“安徽皖能置业任公司对于垫付的3000万元工程款已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及本案判决书、裁定书应暂缓、中止执行,待各方法律关系、案涉款项的性质依法确认之后,再行处理。”,该诉讼系皖能置业公司与益民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影响本案执行。并且执行法院2019年12月18日扣划时,该专项资金管理账户余额足以满足本案执行,执行本案亦符合市人民政府第52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处理解决该项目后续工程建设问题。执行法院依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和本案实际情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裁定驳回益民公司异议请求合法适当。综上,益民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7年6月9日出台的阜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52号),即《省能源集团与阜阳市政府关于君和皇家花园项目遗留问题会谈纪要》,其中意见第一项为:为妥善解决该项目后续工程建设问题,省能源集团同意从其全资子公司皖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000万元资金用于项目后续工程扫尾,由益民公司负责承接并封闭运营该项目后续建设,阜阳市房产局依法严格监管。该笔资金待向君和公司追索到位后立即归还。2017年6月26日,益民公司、安徽皖能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三方就3000万元资金使用、监控、违约等情形签订《专项资金管理协议》,约定由益民公司提供该公司在建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为34×××43作为专项资金管理账户、资金需安徽皖能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方可使用、资金使用由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全程监控等。2017年7月5日,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关于“皖能置业垫付阜阳君和项目工程款启用”专题会议纪要》,约定益民公司作为专款账户管理方,凭资金监管申请审批表,及时转账支付项目施工进度用款。2017年6月27日,该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内资金进账3000万元,益民公司陆续代安徽皖能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0多笔款项,其中益民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4日、9月7日、9月21日、9月30日、2018年2月13日支付方正公司5笔工程款共计107万元。2019年12月18日,颍州区人民法院扣划1027549元。益民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细显示,该账户付款用途为“代皖能置业付工程款”,2019年12月18日扣划显示为“法院划皖能置业付工程款”。至2019年12月31日,该账户余额为4693093.60元。
另查明,2012年12月19日至2015年10月16日,方正公司或单独或分别联合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安徽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君和公司签订五份合同及一份施工意向书。合同签订后,方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涉案工程经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决算,以上工程造价共计9154049.14元。庭审中,方正公司承认君和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8348412元的事实。其他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驳回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执异2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光
审判员 魏 晋
审判员 陶善义
书记员 孙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