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方正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2执异24号
本院在执行阜阳方正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颍州区人民法院撤销(2019)皖1202执31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划扣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户:34×××43)1027549元予以返还。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2017年6月8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2017年7月4日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安徽皖能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000万元用于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公司)开发的君和皇家花园项目后续扫尾工程,该款转入阜阳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账户,由益民公司负责承接并封闭运营该项目后续建设。申请执行人阜阳方正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作为该项目后续扫尾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之一,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益民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从专用账户中分5笔支付给方正公司107万元,剩余工程款方正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益民公司认为,皖能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是为了君和皇家花园项目工程扫尾之用,与君和公司债务无关,该款不属于君和公司所有。但本院审查查明,自益民公司负责接管该项目后续扫尾工程后,就代行君和公司职责,组织施工并支付后续扫尾建设工程款。存入益民公司账户上的3000万元实际属于以君和公司名义专用于扫尾工程支付使用,现益民公司认可该3000万元专项资金尚余572.12万元,因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君和公司在益民公司专用账户中1027549元,并未超出3000万元范畴,亦未侵犯益民公司权益,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皖1202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阜阳方正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保证金合计849893.74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皖1202执3140号之一裁定书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4×××43)账户内的工程款1027549元。异议人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19)皖1202执31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划扣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户:34×××43)1027549元予以返还。 异议人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三组证据,公司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阜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安徽皖能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驳回异议人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史昌俊 审判员  谢式纪 审判员  李 斐
书记员  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