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476号
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5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也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本案是因被上诉人拒绝退还保证金而致使上诉人遭受严重财产损失的案件,现上诉人注册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支付保证金的账户亦开设在宝山区,因此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法占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致其合法财产被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确定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标准,结合诉讼请求对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确定管辖。至于本案侵权关系是否成立,被上诉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53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珏
审判员 乔蓓华
审判员 陈 琪
书记员 肖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