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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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858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女,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吕煜炜,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城乡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583348128),住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东路137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煜炜与被告新昌县城乡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吕煜炜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煜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煜炜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