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城乡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昌县城乡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2144号 原告:***,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昌县城乡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583348128),居住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东路137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城乡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8元,减半收取459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