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鼓楼区宝恩美术培训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02民初3361号
原告: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瑞龙东方商贸城F-1-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猛,男,1985年11月2日生,该公司设计师,汉族,住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鼓楼区宝恩美术培训中,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经营者:***。
原告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鼓楼区宝恩美术培训中心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38839.4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9日为9027.50元,之后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4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培训中心的装修工程,合同总价284589.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所有的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1日完工,且交付使用至今。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首期装修款145750元,剩余138839.4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徐州复兴路苏宁广场二楼宝贝豆美术培训装修,承包范围大包,工期自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30日,合同价款26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原告的诉请,其与被告之间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是其提供的合同相对方为***,并非本案被告。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纠纷,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退回原告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