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617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3民初5617号
原告: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瑞龙东方商贸城F-1-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公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江苏高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