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3民初8265号
申请人:合肥盛禄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11号保利熙悦府10幢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1708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亮,***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与迎江寺路交口西北角鼎信科技物联网产业基地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2347XE。
法定代表人:*守军,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盛禄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盛禄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盛禄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盛禄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1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盛禄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