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123民初4006号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城县杭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总经理。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人民币60072元(含质保金6806元);并自2023年8月5日起以600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合肥××项目一期(外线、1#总配、2#分配)供配电相关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双方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合同就工程概况、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质保金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该项目全部施工任务。于2020年竣工验收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至今。项目工程完工后,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办理了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原告完成案涉项目工程送审价为438234元,审定价为226878元。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160000元,剩余60072元(含质保金6806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透,拒绝支付。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原件、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质证及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9日,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合肥××项目一期(外线、1#总配、2#分配)供配电相关部分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交结算书,结算审定后,甲方累计支付结算总额价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二年,期满无异议30日后甲方给予一次性支付质保金。2023年8月7日,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完成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共同确认案涉项目工程审定价为226878元,已经支付160000元,剩余60072元(含质保金6806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工商登记信息、《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及双方结算均合法有效,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合同约定在完成结算后支付工程剩余款项。鉴于双方于2023年8月7日确认结算项目具体数额,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确认结算次日即2023年8月8日向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剩余款项60072元(含质保金),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00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007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5元,由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依据的部分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