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5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4日以“***与**已达成和解且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上诉人***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艳玲
审判员***
审判员裴葭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峰
书记员季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