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93399.6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3月6日、6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5、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