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3民初5991号
原告: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旭,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
被告:**,女,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生,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7元,减半收取计5178.50元,由原告江苏广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