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柘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柘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巢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民初4076号
原告:巢湖市柘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21238D(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金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608720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巢湖市柘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巢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巢湖市柘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柘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计2830元,由原告巢湖市柘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华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