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27民初170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现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玛,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81元,依法减半收取607.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