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侯兴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墨竹工卡县工卡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务工,住拉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务工,住拉萨市。
上诉人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2017)藏0124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案涉工程项目由圣创公司中标后转包给袁照书,袁照书借用圣创公司的资质承建工程,并与**、***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和劳动协议,故袁照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追加袁照书参加诉讼。综上,本案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2017)藏0124民初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晓雯
审判员*玛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边巴丹增